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十
真宗
大中祥符六年(癸丑,一○一三)
1 春正月癸巳朔,御朝元殿受朝。
2 丙申,高州蠻人來貢。
3 庚子,詔自今凡更定刑名、邊防軍旅、茶鹽酒稅等事,並令中書、樞密院參詳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異故也。
4 令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配隸法。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等十二條[一],悉減從輕焉。
5 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察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6 辛丑,詔益、利兩路去秋災歉,宜令本路轉運使洎長吏倍加存撫。
7 倚閣廬、壽、和、泗州所逋去年秋稅,以水災故也。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8 乙巳,夔州徼外蠻覃如綰等八十三人來貢。
9 詔諸路州軍所須繁碎物,以正稅折納者,自今悉罷之。
10兩浙轉運使陳堯佐,言杭、潤等州米㪷錢六十,蓋淮泗不稔,行商販鬻,致有增價,乞行禁止。詔不許,仍令發廩賤糶,以濟貧民。
11丙午,詔:「使臣犯入己贓徒已上罪[二],敍用已至本職降兩資者止;犯入己贓杖罪及元斷徒以上,該恩特停官者,敍用至元職降一等止。縱逢赦命,不得敍進。」又詔援赦敍理選人[三],如曾犯贓及酷刑害命者,令流內銓責其再犯當永不敍用知委狀。先是,太宗時貶黜再用人,皆責改過狀,以示儆戒,於是申明之。
12丁未,中書言:「命官犯罪配諸州衙前者,承前經赦止放從便。昨赦恩內許令敍理。今請以贓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諸州參軍,餘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敍。」從之。
13戊申,詔內臣將命于外,干預州縣公事,及所在官吏不即以聞,並寘于罪。凡內臣出使,皆責知委狀,敢妄奏他事者當伏軍令,祖宗舊制也。責軍令狀,見江休復雜志,今附此。又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采察公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四]。」
14己酉,詔京城賜酺五日。
15知舒州蘇國華言,部內官吏、僧道、耆老二千二百七十三人詣州列狀,請車駕謁靈仙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觀,詔諭止之。
16庚戌,諸州勝境曾賜先朝御製書者,並降上所作太宗聖文神筆頌刻石。
17辛亥,進封衛國長公主為徐國,楚國為邠國,越國為宿國。
18詔仙官、仙經之號有犯聖祖名者,咸改之。
19命中使葺唐州淮瀆廟。
20甲寅,上謂宰臣曰:「羣臣出任,受命之後,多以南北非便為訴。」向敏中曰:「國家任人,豈容自便,當須釐革。」上曰:「若所任非所便,則其心不安,心既不安,則何以久于其事?」王旦曰:「俯從人欲,實由聖慈。中外素知,未可遽改也。」上然之。
21丁巳,以監察御史唐肅為梓州路提點刑獄。先是,肅為泰州司理參軍。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污其衣,為吏所執,不能明,遂自誣服。肅為白其冤,而知州事馬知節趣令具獄,肅固持不可。後數日,果得真殺人者。于是,羣牧判官[五]缺,或請以肅為之。上曰:「朕方別有所委。」俄授此任。肅,錢塘人也。
22庚申,置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並從一品,在昭儀上。又置司宮令,正四品,在尚宮上。著于令。以婕妤楊氏為婉儀。
23詔兩浙諸州軍寺觀及民家藏銅像,限兩月內陳首,委本處依銅鐘磬例勒知州、通判名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銜,給令依舊供養。先是,知衢州宋為善言所部民有銅像者,依法區斷,其銅像準犯銅例沒官。慮傷崇奉之道,而陷刑者衆,故條約之。宋為善未見。
24辛酉,詔宗正寺以皇屬籍為皇宋玉牒,從判寺趙世長等之請也[六]。仍別錄本藏秘閣[七],備檢討。趙世長,未見。
25榮王元儼嘗侍宴,頗多言。又嘗請石保吉伶人新隸教坊者作戲。及赴北園御筵,有伶人少不中意,元儼遽叱之,將加捶撻,宮僚皆莫敢諫。既而對上,復請此伶人作戲。上不悅,他日,以語王旦等曰:「朕昔與諸王侍宴,何敢如此。弟兄相接,亦無游談,唯是讀書著文,交相質問。即位以來,每歲賜宴,不過再三,政慮燕喜之次,言辭或致差失耳。」王旦曰:「今當召記室崔昈,諭以親王喜怒過當,必須規正。」向敏中曰:「陛下友愛,親賢小或不當,必以禮約之,誠漸磨之深旨。」旦曰:「聞王罕與賓屬相見。」上曰:「朕在東宮,常與宮僚[八]欵接,楊礪、邢昺日夕講誦,今當儆戒之也。」寶訓係此事于祥符五年,初無時月,今附見皇宋玉牒後,稍刪潤之。
26邵州闕守臣,轉運司遣潭州監稅聞人若拙權領州事。上以若拙頃與李琰等謀叛,因告變授官,遽使親民,俗何由勸,罷之,用澧州駐泊都監史方知邵州。
27上封者言:「武臣知州軍處,或闕通判,望令轉運司飛奏以聞,付有司速差。所差官未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到,仍於京朝官知州、通判有全員處權差。」從之。
1 二月癸亥朔,詔廣南、福建、川峽路軍民凶惡為患者,並依法斷訖,并家屬械送赴闕。
2 川峽四路贓錢、賞罸錢,許以鐵錢十當一。
3 令開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須覆檢,它月仍舊。
4 賜太常博士、中書堂後官劉明恕等緡錢羊酒[九],令賜酺日飲會。時明恕等引樞密院副承旨已下至大理寺法直官例,請預酺宴,王旦以為不可,故特有是命。
5 向敏中、陳堯叟、馬知節、丁謂等言,自今聖製歌詩,望各賜一本,從之。先是,每賜惟及班首,故敏中等有是請。
6 甲子,詔自今犯罪已敍用未復資人遇赦,情輕者便與敍用。
7 丙寅,召宗室、近臣詣滋福殿,觀聖祖臨降及衆真列侍圖,又陳於含光殿以示百官。
8 戊辰,上御乾元樓觀酺,自是凡五日。
9 辛未,夔州蠻彭延暹[一○]等四十八人來貢。
10甲戌,詔文武官犯私罪,該赦敍理者,刑部磨勘訖,中書、樞密院具所犯輕重取旨。
11詔奬知河南府馮拯等,獄空故也。
12前泉州觀察推官公孫簡監茶場代還,引對便殿,上閱其所試判辭荒謬,止命加階。簡自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陳有勞,乞改京秩。上令以判辭示之,左右揮使退,簡聲色愈厲。詔付御史鞫問,責授房州文學。
13乙亥,泰州言海陵縣陂湖草中生聖米,頗濟饑民。
14乙酉,詔:「自今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試經業,責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如百屬試驗不公[一一],及主首保明失實者,並寘重罪。」先是,歲放童行剃度,皆游惰不逞之民,靡習經戒,至有為寇盜,犯刑者甚衆。故條約之。
15辛卯,環慶副部署真定王守斌言,準詔簡省戍卒,其自京新發兵,已令於永興軍[一二]等處屯泊。上曰:「邊防利害,係將帥能否。守斌能體朝旨,減邊費,亦可嘉也。」
1 三月壬辰朔,宜春郡主高氏言,蒙恩賜城西蔬圃,望蠲其常租。上曰:「租稅所以備軍須,免之,則後援例者衆。」不許。
2 丁酉,詔應祠祭行事,並須早入致齋。先是,饗先蠶,太祝馮經為監祭使所糾,故申明之。
3 河北轉運使、右諫議大夫盧琰被疾,琰勤於使職,所至以幹集聞,詔遣中使挾太醫往視。及卒,上甚悼之。時琰母八十餘,無恙。有詔,琰子太常博士士宗,特追出命知懷州,次子秘書丞士倫為太常博士,賦祿終喪。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4 己亥,閤門奏後苑賞花曲宴,羣臣有禮容懈惰者。上曰:「飲之酒而責其盡禮,亦人所難也,宜且降詔戒諭之。」
5 龍圖閣待制張知白,以疾固請補外。甲辰,命知青州。
6 上作內侍箴賜閻承翰等,承翰表請刻石本省,從之。
7 丁未,詔沙門島罪人,除該赦遣赴闕外,自餘量其所犯輕者,徙置近地。
8 詔京城徼巡宜參用馬步軍士。時巡卒三人,因寒食假質軍裝賭博,既不勝,遂謀以五鼓未盡伺擊陌上行人,棄尸河流,取衣物貿易,以贖所質。上曰:「太宗朝巡警兼用馬步卒,蓋營校不同,可以互相覺舉。」遂復其制焉。
9 戊申,以主客員外郎、直史館、判三司都磨勘司楊嵎監汝州稻田務[一三]。嵎以重法按本司吏,吏訟嵎嘗私役使公人,法當奪官,上特寬宥,訟者決杖停職。
10權知開封府劉綜,言貴要有交結富民,為之請求,或假託親屬[一四],奏授爵秩,緣此謁見官司,煩紊公政,請加抑止。庚戌,下詔風厲,各令自新,繼今復然者,重寘其罪。
11又詔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州縣官屬、使臣接見,如曾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12辛亥,詔京師每冬正寒節假,止許民庶賭博,而禁卒有犯,官司亦例釋之,甚無謂也,自今不得復然。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13壬子,夔州蠻人龔才晃等來貢。
14癸丑,進士魏剛決配崖州,周惟翰勒出科場,大理寺丞魏瓘停官,郾城縣令張沔衝替。剛與惟翰素有隙,因誣告惟翰詆天書,按鞫無狀;瓘坐延剛與惟翰於家;沔即瓘之近親,與剛等欵匿,故并責焉。瓘,羽之子也,嘗為開封府倉曹參軍[一五],會上元與內侍督作燈山,而內侍誅索擾人,瓘密以狀聞,詔杖內侍於省中。詆天書,據瓘本傳,然本傳云剛詆天書,則又誤也。張沔,浦城人,劉敞誌墓。此別一張沔也。
15甲寅,江南路提點銀銅鉛錫胡則,言信州鉛山縣開放坑港,兵卒死傷甚衆。詔遣使劾轉運司規畫乖當及提點刑獄司不即聞奏之罪,其役徒休息之。則嘗為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亡之,吾豈重貨而輕數人之命乎!」籍為羡餘,釋弗誅。
16乙卯,建安軍鑄玉皇、聖祖、太祖、太宗尊像成,以修玉清昭應宮使丁謂為迎奉使[一六],修宮副使李宗諤副之;北作坊使、淮南江浙荊湖都大發運使李溥為都監。丙辰,加溥順州刺史,旌其鎔範之勤也。
17戊午,詔:「比來諸州大辟五人以上,委轉運、提點刑獄司錄問訖,乃得決,以故頗有留滯。自今聽本處不干礙官若三班使臣錄問。」
18環慶路走馬承受李希及,言緣邊小蕃時縱人騎抄掠熟戶。上言此亦邊臣少威望所致也,因謂王旦等曰:「邊臣臨事,多不得宜。大凡若能擒驅敵人,則可決策出奇;不然,莫如鎮靜。唯曹瑋頗有方略,嘗言蕃戎之情誠偽相半,但當伺察其情實者,推心厚待之。姦偽者亦善待而密為之備,彼自以為莫我疑也。或有侵盜,必掩其不虞而敗之。」
19己未,詔兩京諸路場務、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該蔭襲人主掌。先是,陳留縣民田用之、盧昭一爭奪酒務,用之父見任幕職,昭一為試秩,故條約之。存此記事始,或可削,更檢看。
1 夏四月甲子,三司定監買茶場官賞罸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羡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2 丙寅,詔文武官保蔭孫、姪者,不得妄名為子。
3 己巳,放瓊州螺蚌稅錢。
4 庚午,利州路承受、侍禁張仲文降一資,出巡外州驛遞。初,仲文言新知彭州皇甫載不能稱職,上令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察之,具言載頗勤所任。因命樞密院召仲文詰之,具伏虛妄。乃有是責。
5 詔雄、霸州所調鄉丁為忠順指揮,戍于河上,歲月既久,宜特遷轉之。又詔補填闕額,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俾及元數。河北忠順,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家丁置,凡三千人。自淘河至泥姑海口九百里,為二十六寨、一百二十六鋪[一七],沿界河分番巡徼,隸緣邊戰棹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一八]。慶曆七年、八年,皇祐四年可考。
6 戊寅,刑部員外郎、兼知雜御史段曄言:「羣臣外任官滿,多以焚黃、省親為名,奏牘不待報而去,有累月不赴朝請者。望自今請告半月者聽行,半月以上者奏裁。」從之。實錄、本志並如此,紀獨云詔外任官解秩者,許便道省親展墓,恐與此少異也。當考。
7 己卯,出太宗游藝集并親製樂曲、九絃琴五絃阮譜,付史官及太樂署。
8 庚辰,以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李士衡為河北都轉運使。先是,上曰:「議者言士衡用河北錢五十萬貫助東封,致令管內闕乏。」丁謂曰:「士衡貢東封見錢止十萬餘,即薪蒭總計五十萬爾。」上曰:「官吏艱于經畫,輒以此為辭,當復任士衡,責其集事,以塞衆多之言。」故有是命。其後積粟塞下,至鉅萬斛。或言粟腐不可食,朝廷遣使取視之,而粟不腐也。
9 詔淮南諸州所給饑民糜粥[一九],俟麥登乃止。
10判大理寺王曾言,自咸平編敕後,續降宣敕千一百餘道,及雜行者又三千六百餘道,條件既衆,檢視尤難,望遣官刪定。乃詔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等同加詳定。
11壬午,有司請開置望春門,上以宮觀功役未畢,罷之。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12丙戌,詔諸州死罪情理可憫及刑名可疑者,報提點刑獄司詳察以聞,當付大理寺詳覆,無得顧避舉駮,致有幽枉。
13幸新修五岳觀,賜官吏器幣、工徒緡錢有差。
14丁亥,詔聖像所經州縣,官吏各賜宴設。
15是月,詔諸廂鎮無得擅置刑禁。至道初,禁鎮將、廂校妄理詞訴捶掠人者。至是,潁州廂校張珪強以鬻牛者為盜,捶掠致死,刑部請申前制。
16詔應京朝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緣路館券,回日於閤門送納,委三司點檢,如枉道重疊虛給官物者,具名以聞。會要四月事。
17詔糧料院置諸道幕職、州縣官借支料錢文簿,請訖勾鑿。初,度支判官祖士衡上言,銓注官訖,吏部格式司移牒三司借支俸錢,三司下糧料院施行,至有候請不及而赴官者,未嘗申舉,或致欺倖,因請置簿以統之,經百日而不請者,就新任給之。會要四月十三日,今附月末,或可削去。
1 五月辛卯朔,上御崇政殿親錄繫囚,流罪以下遞降一等。
2 壬辰,詔伎術官未升朝特賜緋紫者,勿佩魚。
3 詔權罷今歲貢舉。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4 癸巳,權知開封府劉綜言:「本府鞫罪,刑名有疑者,舊例遣法曹參軍詣大理寺質問,參酌施行。近日止移牒,往復多致稽緩,請循舊例。」許之。
5 辛丑,國子監新修御書閣有赤光上燭,長尺許,判監孫奭以聞。孫奭數上疏諫祥瑞[二○],今亦為此,不知何故。按降聖記五月壬寅,王旦等奏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日,聖像船有鶴徊翔,向敏中等表賀。及國子監所奏今月十一日夜,祭告官工部郎中、直史館高紳、奉禮郎錢曖[二一]、說書官前德州安德縣[二二]令滑文演等同見新修御書閣東北角二條柱上,有光約一丈已來,至二夜三點方散。並請宣付史館,詔從之。初無孫奭姓名,而實錄所書獨如此。當考。
6 先是,丁謂等自建安軍奉玉皇、聖祖、太祖、太宗四像,各御大舟,迎奉使副分侍玉皇、聖祖,都監於太祖、太宗舟檢校。舟上設幄殿,皆有內侍主供具。夾岸黃麾仗二千五百人,鼓吹三百人。別列舟十艘,載門旗[二三]、青衣、弓矢、殳、道衆、幢節。所過州縣,道門聲讚,鼓吹振作,官吏出城十里,具道釋威儀音樂迎拜。所過禁屠宰七日,止行刑二日。遣迎奉大禮使王旦詣應天府酌獻、奏青詞,宗室至故驛、羣臣至通津門奉迎。先於京城升橋北設幄殿、大次、宮懸。甲辰,聖像至,上齋於長春殿,百官宿齋於朝堂。乙巳,上衮冕朝拜,羣臣朝服,陳玉幣、冊文酌獻。具大駕鹵簿,自宮城東出景龍門至玉清昭應宮,大禮等五使前導,載像以平盤輅,上加金華蓋之飾,以「迎真」、「迎聖」、「奉聖」、「奉宸」為名。每乘二內臣夾侍,其纓轡馬色[二四],玉皇、聖祖以黃,太祖、太宗以赤。上具鑾駕,先由宮城西出天波門,就宮門望拜,權設幄奉安,擇日各升本殿。丙午,羣臣稱賀,曲赦京城、建安軍、揚州、高郵軍、楚泗宿亳州,死罪囚降一等,流以下釋之。升建安軍為真州,鎔範聖像之地,特建為儀真觀。真州放今年夏稅十之三、屋稅十之二。聖像所過州軍,放夏稅十之一。淮南災傷處,去年秋稅並蠲之。
7 己酉,詔玉清昭應宮自今不得以葷茹入,如有宴設,即就他所。
8 賜迎奉聖像官、行事官金幣有差。
9 辛亥,升真州為上州,月給酒洎公用錢如泗州例。詔淮南諸州應緣玉清昭應宮所差民匠,月給其家米,人一石。
10丁謂等請以恭孝太子、魏懿王院增建景靈宮,許之。
11甲寅,修懷遠驛為南宅,賜皇從姪惟正等。惟正,德昭長子。
12乙卯,詣玉清昭應宮謁聖像。
13度支員外郎陳世卿罷荊湖北路轉運使歸朝,屢述溪洞利害。上召對,頗器其才。復言願效用於繁劇。會知廣州邵曄疾甚,朝議擇人代之。丙辰,授世卿秘書少監、知廣州,賜金紫。世卿至州,奏除計口買鹽之制,人甚便焉。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
14丁巳,以聖像至京,遣知制誥路振、龍圖閣待制查道奏告諸陵。
15己未,翰林學士、右諫議大夫、知制誥李宗諤卒。上甚悼之,謂宰相曰:「國朝將相家,能以身名自立不墜門閥者,惟李昉、曹彬爾。宗諤方期大用,不幸短命,深可惜也。」因厚賻其家。子昭遹昭述、弟宗諒並遷官。及玉清昭應宮成,又錄其幼子。仍給俸終喪。
宗諤風流儒雅,有醞藉,內行淳至,事繼母以孝聞。二兄早卒,奉嫂字孤,閨門之內,兒無常父,賞延所及,必先羣從,及歿而己子有未仕者。好賢奬善,薦拔寒素,士大夫皆歸仰之。記聞載王旦引宗諤參政,已附見五年九月。江休復云欽若說旦乞厚賻宗諤家,上顧曰:「宗諤大欠卿債。」旦乃知為欽若所賣,遂邑邑至薨。按天禧元年九月旦始卒,距此尚五年,恐休復誤也。若謂欽若緣吳植事邑邑至薨,則恐有之,旦必不爾。今不取。
16詔三班院自今引見差遣使臣,內有疾患者,並附脚色開說進呈。先是,選使臣任使,引對日,乃有盲跛者,故降是詔。
17詔:「諸州路走馬承受使臣,多有踰越及受財賄,事發被劾,皆稱面曾聞奏,因緣生姦。自今合奏公事,並須明具劄子進納,不得輒憑口述。」五月末事。
1 六月甲子,監察御史張廓上言:「天下曠土甚多,請依唐宇文融所奏,遣官檢括土田。」上曰:「此事未可遽行。然今天下稅賦不均,富者地廣租輕,貧者地蹙租重,由是富者益富,貧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者益貧,茲大弊也。」王旦等曰:「田賦不均,誠如聖旨。但改定之法,亦須馴致。或命近臣專領,委其擇人,令自一州一縣條約之,則民不擾而事必集矣[二五]。張廓,未見。
2 趙州言:「聖像玉石船經州之石橋,河水淺澁,有黑龍鼓浪以進船,凡歷三灘。船既渡,河水淺澁如故。」詔遣官致祭。
3 詔宰臣、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依舊用涼繖。先是,有司定儀,惟宗室得用,輔臣悉罷,故特有是命。
4 乙丑,令環州修城材料有餘者覆護之,備修營舍,自今不得配率。上以是州極邊,不產材木,凡有所須,即於內地科折,踰越險阻,輦致甚艱故也。
5 丁卯,夔州路轉運司言,西南蕃遣二百餘人詣闕修貢,詔許其牙職至京,餘令以所貢輸黔州,就加支賜。
6 戊辰,幸開寶寺,謁舍利塔,賜名曰靈感,表瑞異也。
7 己巳,國子監御書閣上梁,詔近臣臨觀設會,上作七言詩賜之。
8 翰林學士、戶部郎中、知制誥楊億嘗草答契丹書,云「鄰壤交歡」,上自注其側,作「朽壤」、「鼠壤」、「糞壤」等字,億遽改為「鄰境[二六]」。明日,引唐故事,學士草制有所改為不稱職,亟求罷,上慰諭之。他日,謂輔臣曰:「楊億真有氣性,不通商量。」及議冊皇后,上欲得億草制,使丁謂諭旨,億難之。因請三代,謂曰:「大年勉為此,不憂不富貴。」億曰:「如此富貴,亦非所願也。」乃命它學士草制。江休復雜志云改命陳從易。按從易當此時為館職,不應草制。黃庭堅思賢詩云「改命陳彭年」。按彭年當此時亦未入翰林,或特旨另撰,如張齊賢封除目與黃夷簡、曾致堯例,則不可知。然江、黃[二七]所記姓名,必有一誤,今但云改命它學士草制。更須詳考之,盡得當時人文集檢討,亦可推求其姓名也。
億雖頻忤旨,恩禮猶不衰。王欽若、陳彭年等深害之,益加譖毀,上意稍怠。億嘗入直,忽被召至禁中,既見,賜坐,從容顧問,徐出文藳數篋以示億曰:「卿識朕書跡乎?此皆朕自起草,未嘗命臣下代作也。」億皇恐不知所對,頓首再拜趨出,知譖者之言得行,即謀退遁。
億有別墅在陽翟,億母往視之,會得疾,億遂留謁告牓子與孔目吏,中夕奔去。先一日,上聞億母病,遣使者以湯藥、金幣賜之,使者及門,則億既亡去矣。朝論諠然,以為不可,上亦謂輔臣王旦等曰:「億侍從官,安得如此自便?」旦曰:「億本寒士,先帝賞其詞學,寘諸館殿,陛下拔擢至此。責以公議,誠為罪人。賴陛下矜容,不然,顛躓久矣。然近職不可居外地,今當罷之。」上終愛其才,踰月,命弗下。
億素體羸,於是稱疾,請解官。辛未,以億為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仍許就所居養療,候損日赴任。黃庭堅云:改命陳彭年草制,命下之日,億全家奔陽翟。按立后在去年十二月,億以今年五月出奔,其出奔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不緣此也。歐陽修所記與江休復畧同,今用之。錢惟演金坡遺事載億以五月二日奔陽翟,使者及門,始知億已亡去,則湯藥、金幣非億去後始賜也。本傳云億不待報行,上親緘藥劑洎金帛賜之,蓋飾說也。今用惟演所載,庶得其實。億既亡去,朝論即諠然,王旦等乞罷其近職,此命當亟下,乃自五月二日至今月辛未,幾四旬始責降,真宗愛才容直之盛德,于此可見,而實錄、正史並皆脫略,深可惜也,今特著之。億稱疾求罷,因授分司,本傳當不謬。又云有嗾憲官彈億者,則恐未然。憲官蓋姜遵也,彈億在明年八月億除汝守時,分司之授,初不見憲官舉劾,疑本傳別有所據,當考。
9 中書門下請依宗正寺所奏,降皇后三代父母名氏編入屬籍,詔從之。
10先天、降聖節日,令天下以延壽帶、續命縷、保生酒更相贈遺。
11秦州言知州、樞密直學士、左司郎中李濬卒。上語近臣曰:「天水邊要,宜速得人。」馬知節言:「北作坊使、鄜延鈐轄張志言可任。」上然之。壬申,授左騏驥使,就命知秦州。志言尋改名佶。
12以御製大中祥符頌、真游頌、聖祖臨降記賜天下道藏,從中書門下所請也。
13以右諫議大夫陳彭年為翰林學士兼龍圖閣直學士[二八]。學士兼職,自此始。甲戌,上作歌賜彭年,因謂向敏中等曰:「頃命學士,罕曾賜歌詩,彭年不同他人,故有是作。」因曰:「彭年詞筆優長,擢居清近,久益謹密,多聞好學,人鮮偕者。平居日寫萬餘言,復精詳典禮,深明法令,人或請益,應答如流,皆有依據。常令檢討典故,質正文義,每一事必具載經史子集所出,備而後已。自非強記,何由至此。」敏中曰:「彭年兼有器識。」丁謂曰:「彭年全才也,豈止以文雅雍容侍從,至如參酌時務,詳求物理,皆出人意表。」上然之,因曰:「詳定所事無大小,皆俟彭年裁制而後定,此一司不可廢也。往者參酌典禮,雖徧歷攸司,而所見皆出胥吏,今已為定式矣。」
14三司借內藏庫銀三萬兩。
15保安軍言久雨河溢,判官趙震及兵民溺者凡六百五十餘人。遣使䘏之。
16丁丑,以大理評事劉中象免持服,簽署澧州判官事。中象,莊宅副使仁霸之子。仁霸知澧州,綏撫蠻人,有政績,至是卒。前荊湖北路轉運使陳世卿,言中象久隨父任,頗諳溪峒事。故有是命。
17詔諸州有黃帝祠廟,並加崇飾。
18辛巳,命翰林學士王曾、昭宣使韓守英勾當三班院,代孫奭、竇神寶,以稽滯使臣故也。
19詔廣州知州給添支錢。自今以七十萬為添支,五十萬為公用。時言事者云廣州本無公用錢,而知州月給十萬,蓋兼備公費,而長吏以其名為添支,但以自奉,宴設甚稀。故特為定式。
20丙戌,秦州言押領龜茲國進奉回鶻首領、懷化司戈林布智行至黃河北,為蕃部所隔,望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1遣使臣接導,仍賜遷秩告身。上曰:「戎人無厭,不可悉如其請。」令秦州就遣使臣量加賜與,引伴出蕃。供奉官劉渥前使龜茲,以疾先還,至京而卒。上閔其在道艱阻,詔以供帳物賜其家。從行人第遷補之。
21丁亥,增給兖州公用錢。犒修宮使臣、軍校。
22己丑,詔先天、降聖、天慶節,並前後一日不視事。
23是月,詔:「自今應京朝、幕職、州縣官乞試斷案者,委考試官等就庫密揀公案,親自封記,候試時於中更選合要道數,依元敕精加考試,不得仍前令庫胥檢簽,致有漏泄。其所試斷案,須是引用格敕分明,方始定斷合得何罪,勿使鹵莽。如違,其所試官並重寘之法。其大理寺應係新舊草檢宣敕等庫,自後並差官封鎖,無使人吏擅有開閉。」初,中書以試律人名進呈[二九],宰臣王旦言:「從來已有差遣或已授遠官,雖是法寺要人,恐涉規避,已不施行。其間預試而中選者,亦甚僥倖。緣選人未經六考,無兩人同罪薦舉,則無階升陟。此輩雖云詳練格法,或考試不精,則僥倖者多矣。或擢於審刑院,則例改章服,歲滿又加等差使,以此尤須得人盡公程試。」帝曰:「如卿所言誠有之,所試斷案往往先知[三○],洎至定刑,則但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陳犯何條格,致得某罪。自今選官精加考試,仍申條約。」故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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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記
[一] 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等十二條 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同。宋會要刑法四之六於「主吏盜貨官物」下有「馬遞卒盜官物」一條,恰足十二條之數,疑是。
[二] 使臣犯入己贓徒已上罪 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七在「犯」上有「若」字。
[三] 又詔援赦敍理選人 「敍」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 又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采察公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宋本、宋撮要本、閣本無。按此條已見上文庚子日,疑衍。
[五] 羣牧判官 「羣」原作「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三唐肅傳改。
[六] 從判寺趙世長等之請也 「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按宋會要職官二○之五五謂:「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判宗正寺趙世長、趙可封……乞于皇屬籍之上別崇懿號。」
[七] 仍別錄本藏秘閣 「別錄」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
[八] 宮僚 原作「官僚」,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九] 賜太常博士中書堂後官劉明恕等緡錢羊酒 「劉明恕」原作「劉思恕」,據本書卷九○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三改。
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 [一○]彭延暹 原作「彭延進」,據宋史卷四九三蠻夷傳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七八、七之一九改。
[一一]如百屬試驗不公 按宋會要道釋一之二一作「如是(試)驗不公」,疑「百」字有誤。
[一二]永興軍 原作「水興軍」,據閣本改。
[一三]稻田務 原作「留田務」,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二二改。
[一四]或假託親屬 「託」原作「記」,據各本改。按宋史卷二七七劉綜傳謂:「或託為親屬,奏授試秩。」
[一五]開封府倉曹參軍 「曹」原作「漕」,據宋史卷三○三魏瓘傳改。
[一六]以修玉清昭應宮使丁謂為迎奉使 「迎奉使」原脫「使」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應宮及續通鑑卷三○補。
[一七]為二十六寨一百二十六鋪 本書卷四四作置寨二十八、鋪百二十五,宋史卷二七三何承矩傳作置寨二十六、鋪百二十五。
[一八]至二月輪半營農 「輪」原作「輸」,據各本及宋史卷一九○兵志改。
[一九]淮南諸州所給饑民糜粥 「諸」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五七之五補。
[二○]孫奭數上疏諫祥瑞 「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一]奉禮郎錢曖 「奉」原作「奏」,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曖」原作「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二]德州安德縣 「安德縣」原作「安信縣」,據寰宇記卷六四、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改。按宋德州只有ftmsw3?ukey=-633389001&rid=-2ftmsw3?ukey=-633389001&path=/ftmsw3?ukey=-633389001&path=/1.3.16.82安德縣而無「安信縣」。
[二三]門旗 「旗」原作「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應宮改。
[二四]其纓轡馬色 「轡」原作「輿」,據同上書改。
[二五]則民不擾而事必集矣 「必」原作「畢」,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六]億遽改為鄰境 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八、宋史全文卷六改。
[二七]江黃 「黃」原作「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文改。
[二八]以右諫議大夫陳彭年為翰林學士兼龍圖閣直學士 「兼」字原脫,「龍圖閣直學士」原舛在「陳彭年為翰林學士」上,據宋本、宋撮要本改補。按宋史卷二八七陳彭年傳謂:「六年,召入翰林,充學士,兼龍圖閣學士。」職官分紀卷一五謂:「上作歌一首,賜新授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陳彭年。」
[二九]中書以試律人名進呈 「律」字原脫,據宋會要刑法一之六四補。
[三○]所試斷案往往先知 「試」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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